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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抱佛脚之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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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2.损失:是指非故意的 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商业保险: 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是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即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8.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人。

9.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10.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2.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实际价值的依据,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可保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13.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责任、利益,具体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14.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5.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16.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17.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8.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19.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一旦被保险人遭受死亡、疾病、残疾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1.政策性保险: 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22.定值保险:是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

23.法定保险(强制保险):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24.再保险: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5.盈余佣金(纯益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

26.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 分人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27.保险营销: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28.保险基金: 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29.理赔: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30.保险供给:是各种保险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提供的保险服务量。

31.保险需求: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对经济保障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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